学生学籍档案如何管理?转学学籍怎么处理?答案来了!2024-10-21 08:29:12
提到学籍相信许多家长都是一知半解那么学籍是如何管理的?如果转学的话,学籍该怎么办?
今天小编为大家带来了《天津市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暂行)》中的一些重要内容希望能为大家答疑解惑!
一、升级与留级
第十条学生升入初中,学籍档案应当在新学年开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转至初中。小学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升入初中的学生学籍信息更新,由电子学籍系统完成。
第十一条区县教育局和学校要保证每一个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受教育年限。小学阶段原则上不实行留级制度。
第十二条极个别学习确有困难的学生,可由学校征求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意见,报区县教育局备案后,方可留级。对留级的学生学校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第十三条学生因特殊原因在小学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同时,报区县教育局核准。
学生转学
第十四条学生在学期间不得随意转学。确因户籍变更等情况需要转学的,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转入学校提出书面申请,转入学校或所属教育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准许转学,并办理相关手续;
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学生,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对不符合条件的学生,准确告知原因。
任何学校不得接收不符合转学手续的学生。任何学校不得转出未完全履行转学手续的学生。
第十五条天津市学校办理转学的时间为每学期开学前、后一周。六年级不得转学。对于确因特殊政策规定,超出办理转学时间需要转学的,由相关部门出具证明,经转入学校所属区县教育局同意,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六条申请跨省转学,依照教育部的统一规定办理。由转入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具体流程如下:
(一)对于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转入学校通过学籍系统发起办理转学手续并核办;
(二)转入学校所属学籍主管部门在学籍系统中核办;
(三)转出学校在学籍系统中核办;
(四)转出学校所属学籍主管部门在学籍系统中核办;
(五)转入学校获得转出学校及双方所属学籍主管部门三方核准同意后,通知学生报到入学;
(六)待学生到转入学校报到后,转入学校通过学籍系统调取学生学籍电子档案,同时通知转出学校;
(七)转出学校按照与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商定的方式,将学生的纸质学籍档案转出,并通知转入学校。
第十七条申请本市转学,由转入学校为同意转入的学生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转接手续。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所属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具体流程参照跨省转学办理。
第十八条学生办理转学的,转入学校应在30个工作日内,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电子和纸质学籍档案。学校和区县教育局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维护、更新,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教育部统一制订的学籍基础信息表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第十九条外省市来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需转入本市学校就读的,须符合天津市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相关政策规定,并按本实施办法履行转学手续。
二、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条学生因伤病或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一学期内连续请假超过20天或累计请假超过30天,仍不能到校坚持学习的,可以申请休学。办理休学,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因伤病提出休学的,须经区县级医疗单位检查并出具诊断证明;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学的,须出具公安或民政、劳动等有关部门的证明。学校审核同意后,出具休学证明,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区县教育局登记。
第二十一条学生在学期间随父母到国外、境外就读的应办理休学手续。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出国、出境休学申请,出具护照、签证等有关证明,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出具休学证明,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出国、出境所需的学业成绩、就读年级等证明,学校应如实开出。
第二十二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休学一般为一学期,最长不超过一学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在休学期满前一周内,提出书面申请,凭相关证明材料,续办休学手续。
第二十三条休学期满,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休学证明和证明可以复学的材料,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短期休学的学生,复学应回原就读班级。休学时间超过三个月,复学时学校可根据学生实际学力情况,安排到相应年级就读。
第二十四条学生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三、控制辍学
第二十五条对于无故不到学校就读的学生,学校要督促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及时送其上学。无法联系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应以法律认可的方式及时告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学校不得无故取消学生学籍。学校不得开除学生。
第二十六条学校应将学生辍学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区县教育局、乡镇人民政府,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区县教育局、乡镇政府要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学生辍学。
第二十七条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应于每学期末将学生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区县教育局。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四)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学籍的相关问题啦如果大家还有什么疑问也可以拨打教育局的咨询电话